华北电力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时间: 2022-04-29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集体户籍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集体户口人员包括按规定转入的在校学生、在站博士后、本校教职工和批准户籍迁入我校的教工家属。本科生、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落户后属北京市学生集体户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校部。
第四条 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协助公安机关行使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职能。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入户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学生处、研究生院一般在新生入学当年10月底前向户籍办公室提供新生花名册,户籍办公室持新生花名册到公安局办理新生审批入户手续;
(二)当年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迁移户口的,逾期不再办理户口迁入;
(三)新生入学后凭户口迁移证(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入户手续。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核验落户资格,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申请报批,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批通过后,到史各庄派出所办理入户。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按以下情况至户籍办公室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一)新入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须持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落户材料、人事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材料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二)出站博士后及随迁家属须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材料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三)留学回国人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就业报到证、人事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材料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四)由北京市内单位调入我校,本人已是在京集体户且在京无房产的新入职事业编制教职工,须持人事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原集体户首页和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五)新生儿户口入户。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集体户口且在京无房产的,可持新生儿出生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至户籍办公室办理新生儿入户。
第七条 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口首页借用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学生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口首页时,由本人持《申请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首页申请书》、身份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本人手写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至户籍办公室登记后借用;
(二)应保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整洁,不得涂改污损。集体户口首页有效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学生应于7个工作日内归还借用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未按时归还的,将冻结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口首页使用;
(三)6月中旬将冻结当年毕业生常住人口登记卡使用,户籍办公室按属地派出所要求整理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办理集体户口迁移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首页时,由本人持身份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本人手写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至户籍办公室登记后借用,集体户首页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借用人须妥善保管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每年7月,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根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提供的当年毕业(含结业)、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学生信息,办理户籍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生集体户迁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在离校前应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二)每年6月,保卫处户籍办公室为学生集中办理一次户口迁出手续,由学院将申请户口迁出学生名单统一报户籍办公室。毕业之后申请迁出手续的,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至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学生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7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四)学生户口滞留在学校期间只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办公室不予开具户籍相关情况说明及办理其他相关户籍业务。毕业(含结业)超过两年或退学、开除学籍或取消学籍学生不主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将由属地派出所按照户籍管理要求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打印户口迁移证后交由学校户籍办公室统一管理。因户口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五)京外生源毕业生在户口迁出过程中出现迁移地址变更,需持迁移证、身份证和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改迁请示,至户籍办公室办理改迁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及家属需及时至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出事宜:
(一)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京有房产的教职工,应把夫妻双方及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户口从学校集体户上迁出。
第十二条 校内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学生户口注销事宜:
(一)死亡注销。死亡学生所属学院持死亡证明书和该学生身份证件在30个工作日内至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情况,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户口注销按下述步骤进行:
(一)死亡注销。死亡者家属持死亡者死亡证明书和身份证在30个工作日内至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出境定居。由本人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至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手写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出境定居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三)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情况,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上级有关户籍政策发生变动的,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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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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