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治安服务队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大学生治安服务队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治安服务队的公共财物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治安服务队的公共财物包括办公设备、用品、队旗、队服、标牌、文件资料(含影像资料)、宣传展板等。

    一、 队办负责全队公共财物日常购置、保管管理。电脑、电视、音响设备、相机、队旗、队服由专人负责保管(即保管员)。

    二、 保管员要认真做好财物登记、领取、外借、回收等具体工作。

    三、 配备到队员的队服、标牌(胸牌),由队员签字后领取(收押金50元),队员应爱惜使用和妥善保管,队员退队时交回物品取回押金。

    四、 各部活动时需要使用音响设备、相机、队旗等物品可从保管员处借用,但应写借据。物品使用后应在24小时之内及时交回。

    五、 在强化责任意识,凡丢失损坏公物,应按责承担赔偿损失。

    六、 每学期办公室主任要组织对公物检查清点一次,对帐、物进行核对。发现物品短缺要及追回。对丢失、损害的物品要写出原因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指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