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版)
时间: 2020-09-03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一纲领性文件,为全校师生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科研、生活环境,从根本上保证学校的跨越式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为全校总体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教生和全体教职员工,全校各单位及所有师生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部署落实,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我校及周边消防安全。
第三条 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实行校、院(系、部、处、所级)、科(室)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将防火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
第四条 我校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所有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及消防机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主管消防安全的校级领导为组长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全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保卫处为核心,保安队和大学生治安服务队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100人左右),负责全校各个场所的日常巡查,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义务消防小组等组织,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大学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学校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校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级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保卫处的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要求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成立3—5人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组长,并设一名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与所属科室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把防火责任细化到具体人员身上,并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布置总结防火安全工作,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五)各院、系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六)校内各重点防火单位酌情建立义务消防小组等组织,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训练,每学年至少搞一次;
(七)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大隐患及本单位难以消除的隐患要立即上报并采取防控措施;
(八)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确定该部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建立防火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要保护好所管辖区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按规定摆放,要经常加以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对发现已损坏的消防设施、器材要立即报告保卫处;
(十)要保证所管辖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重点实验室等重点部位迁址或增设报保卫处备案;
(十二)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三)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外,后勤集团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所属员工及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对其所管辖的消防中控室要按规定要求配置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并搞好值班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所有学生公寓包括留学生公寓要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公寓内要加装智能限电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以杜绝学生宿舍经常发生的电器火灾事故;
(四)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要特别注意夜间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五)公寓要经常对火灾预案加以模拟演练,对新来的员工要做好消防培训工作,不经培训不得上岗;
(六)加强对所管辖的锅炉房、液化气站、水房、食堂、污水处理设施及水、电、气管线等重点部位的管理,每日要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修复,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立即上报学校并采取防护措施;
(七)国际交流中心等对外营业场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火要求进行营业;
(八)要做好所管辖的各种商铺的防火工作,杜绝“三合一”现象。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部位)或场所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所有学生公寓、食堂(餐厅)、各教学楼、校医院、篮球馆、教三报告厅、西区礼堂、校内各超市(市场)、留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国际交流中心、教四地下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各配电室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财务处、教材中心;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高压、易燃易爆及有毒等试验物品的教学试验单位;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各视频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学校西区高层建筑及所有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学校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木工定为重点防火工种管理;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要提前10天上报学校审批,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校内各公共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要设置醒目标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一)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施工、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到保卫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学生宿舍严禁焚烧垃圾杂物,严禁点蜡烛照明,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乱拉电线和私拉电源,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三)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杂草和树叶等;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学校《用电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热得快、铝制电水壶、电熨斗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具;未经学校用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具;学生宿舍不得使用违章电器。
第二十六条 校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配置到各单位的灭火器具,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丢失损坏;
因单位责任不到位造成灭火器具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或单位负责赔偿;
灭火器使用后要及时将所用灭火器的用途、型号、数量书面报保卫处,并将灭火器空罐交保卫处,以保证及时更换补充新灭火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全校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安全出口指示灯、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需要更新及升级的消防设施、设备由资产处负责。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根据火情及时报警。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冬、春季火灾高发期学校组织每月检查一次,平时2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源,消防标志及疏散通道等;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其所辖区内的: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可由值班人员及其巡逻保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已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各种商铺的“三合一”问题;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和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昌平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和保卫处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人员疏散的方法;
(五)人员聚集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进行火场逃生等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列为新生的必修课,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每年的“119消防宣传周”期间,学校组织进行全校性的大规模防火宣传和灭火演练及人员疏散的演练活动;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各重点防火工种工作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保安、学生安全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在校园网发布通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要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按照消防设备总投入的6%下拨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按每名在校生2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升级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不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违反消防法规和学校防火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按学校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人员的奖惩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保卫处审核后,呈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包括校内实体单位及租赁我校房屋经营的各种公司、商铺等外来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原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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