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时间: 2026-03-01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校发〔2026〕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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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对《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华电校保〔2010〕1 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经 2026年第 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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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 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 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逐级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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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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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研究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三)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学校消防工作;
(四)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组织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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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拟订学校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负责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测、维修和保养工作;
(六)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办理各单位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并做好监督检查;
(七)受理各单位校内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政府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八)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九)定期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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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有关单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部门应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处级领导班子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认定的消防安全违规行为人、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人事部门应对新上岗教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将教职工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
(四)教学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二级教学单位结合不同课程和实验教学特点,加强对学生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培养;
(五)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及日常行为教育管理;
(六)宣传部门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公众号、校内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库及危险废物库的管理;负责学校各实验室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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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统计等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对新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实验室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内容;督促、指导各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八)代表学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完好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九)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宿舍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疏散学生和扑救;
(十)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中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协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期内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十一)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改造类工程项目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验收工作;
(十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未分配房屋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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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已归档消防设施图纸、文件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员,具体履行日常管理、协调、巡查等消防安全职责;
(五)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做好初起火灾扑救、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七)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八)确保本单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消防控制室各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 24 小时消防值班人员,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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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做好本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报审和备案工作;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和场所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文体活动场馆、报告厅、礼堂、超市、员工宿舍、国际交流中心、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与数据中心机房、广播电台、融媒体中心、快递站点;
(三)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财务处、教材中心;
(四)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部位;
(五)车库、充电桩、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供应、储存、使用单位(部位);
(七)实验室(安全风险 Ⅰ 、 Ⅱ级)、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各视频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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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巡查,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应严格遵守《华北电力大学校园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提前进行风险评估。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对消防设施进行一并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有保卫处参加。消防图纸、文件等资料应报学校档案馆留存归档。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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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消防设施,严禁未经保卫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更改房间用途、设置隔断等。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消防设施的,应向保卫处提交施工方案,经审核同意,委托具备消防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学校出租的公有房产, 由承租方负责其承租房产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出租房产的主管部门应对承租方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回收处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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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开挖、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不得在管道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同时设置可以随时打开的紧急出 口,并有明确标识。
第二十条 全校范围实施严格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具体防范措施和安全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自动用明火,因施工等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动火手续,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单位应设现场监管人,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二)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禁止乱扔烟头;严禁在非厨房区域使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厨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和熏香、蜡烛、酒精炉、煤气炉等具备明火元素的物品,如特定情况需使用,应向保卫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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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代步工具;严禁电动车(电池)室内充电和私拉电源充电;
(四)实验仪器、UPS 不间断电源、空调、冰箱等设备及线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严禁使用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和无国家3C 认证的设备;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室、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做到“人走断电”;严禁在现场无人看管的状态下开展各类实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三)单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七)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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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校内各单位按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即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防火检查和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用火用电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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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电气设施、设备按规定使用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八)重点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十)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学生活动场所、超市、体育中心、食堂、国际交流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运营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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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 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和消除。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火灾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前,责任单位应落实防控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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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岗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技能;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风险点和消防应急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学校及本单位内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和程序,包括火情确认、组织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以及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成员、实验室安全员、物业员工、食堂炊事作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等各重点从业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对每届新生应进行不低于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开学初、放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逃生、 自救等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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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的,发生火险、火灾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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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桶、消防沙、灭火毯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华电校保〔2010〕1 号) 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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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26 年 2 月 28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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