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与解释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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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